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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Hebei Small and Medium-sized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 Association,缩写:HeBTSME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搭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按照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的有关要求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推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为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贡献。
本协会党组织建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党委,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协会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的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住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2号楼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209、212、215、2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在行业内开展科技创新的宣传,推广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讨交流;
(四)举办行业有关的培训、展览,开展行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评优、行业示范、行业认定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六)为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建立行业内部网站,适时出版内部刊物,引导会员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资源综合利用;
(七)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的河北省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与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议,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丰富的经验和较大影响力;(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长远发展战略,提出并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建议;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六)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